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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0 條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2. 2.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3. 3.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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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0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有史蹟、文化景觀價值的內容及範圍。在進行審查之後,將符合條件的文化資產列入冊追蹤。 根據法條的第2項規定,若是由個人或團體提報的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在六個月內進行審議。 根據法條的第3項規定,若是已經列冊追蹤的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第61條所規定的審查程序進行辦理。 因此,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普查,並在收到個人或團體提報的文化資產後,在六個月內進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如果符合條件,則將其列冊追蹤,並根據第61條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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