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2 條
- 1.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 2.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 3.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2條: 1. 史蹟、文化景觀的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根據這條法條,主管機關需要召開審議會,依據個案的性質來制定史蹟、文化景觀的保存及管理原則。這些原則可能會根據史蹟、文化景觀的特性和實際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2.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的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根據這條法條,主管機關應根據前面提到的原則,制定史蹟、文化景觀的保存維護計畫,並進行監管保護。同時,他們還應該協助史蹟、文化景觀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一起處理相關事務。 3.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的管理維護所產生的收益,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這條法條,前項提到的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的管理維護所產生的收益,將適用於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