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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2.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3.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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