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4條,為了保護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的建築物或設施,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和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以及相關法規全部或部分的限制。該條還規定了審核程序、檢查標準、限制項目、應具備的條件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和內政部共同制定。這意味著在保存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的建築物或設施時,可以豁免一些相關法規的限制,並由相關機關制定相應的辦法來進行審核和管理。例如,如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4條適用於某一建築物,該建築物的使用和管理將不受到區域計畫法和其他相關法規的限制,相關機關將根據辦法來進行審核和檢查。
國立古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古物暫行分級,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如故宮博物院、歷史博物館等,應就管理之古物暫行分級,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審議委員會審查。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文化景觀中建造物之保存維護,其有關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之特殊需求,爰參酌原法第二十二條增訂關於古蹟、歷史建築不受相關法規限制之規定增訂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如故宮博物院、歷史博物館等,應就管理之古物暫行分級,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審議委員會審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文化景觀中建造物之保存維護,其有關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之特殊需求,爰參酌原法第二十二條增訂關於古蹟、歷史建築不受相關法規限制之規定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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