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4 條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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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4條,為了保護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的建築物或設施,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和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以及相關法規全部或部分的限制。該條還規定了審核程序、檢查標準、限制項目、應具備的條件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和內政部共同制定。這意味著在保存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的建築物或設施時,可以豁免一些相關法規的限制,並由相關機關制定相應的辦法來進行審核和管理。例如,如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4條適用於某一建築物,該建築物的使用和管理將不受到區域計畫法和其他相關法規的限制,相關機關將根據辦法來進行審核和檢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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