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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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