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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4 條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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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4條,為了保護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的建築物或設施,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和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以及相關法規全部或部分的限制。該條還規定了審核程序、檢查標準、限制項目、應具備的條件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和內政部共同制定。這意味著在保存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的建築物或設施時,可以豁免一些相關法規的限制,並由相關機關制定相應的辦法來進行審核和管理。例如,如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4條適用於某一建築物,該建築物的使用和管理將不受到區域計畫法和其他相關法規的限制,相關機關將根據辦法來進行審核和檢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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