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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2.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3.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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