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5 條
- 1.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2.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3.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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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的規定: 1.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這項規定確定了古物的分類,根據其價值的不同,古物可以被歸類為國寶、重要古物或一般古物。 2.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定期進行普查,也可以接受個人或團體提報具有古物價值的項目、內容、範圍。這些提報的項目會經過法定程序的審查,並且如果確定具有古物價值,則會列入追蹤清單中。 3.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根據這項規定,經過列冊追蹤的古物,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第67條和第68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審查程序。 範例:根據主管機關的普查,發現某住宅內保存著一批罕見的古代文物,主管機關對其進行審查後,確定該住宅內的文物具有重要古物價值,因此將其列入追蹤清單中,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相應的審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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