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的規定: 1.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這項規定確定了古物的分類,根據其價值的不同,古物可以被歸類為國寶、重要古物或一般古物。 2.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定期進行普查,也可以接受個人或團體提報具有古物價值的項目、內容、範圍。這些提報的項目會經過法定程序的審查,並且如果確定具有古物價值,則會列入追蹤清單中。 3.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根據這項規定,經過列冊追蹤的古物,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第67條和第68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審查程序。 範例:根據主管機關的普查,發現某住宅內保存著一批罕見的古代文物,主管機關對其進行審查後,確定該住宅內的文物具有重要古物價值,因此將其列入追蹤清單中,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相應的審查。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古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古物則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古物如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廢止登錄條件及程序,應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辦理之。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63條移列。 二、目前文資法之各項文資類別皆有規定主管機關應辦理普查及列冊追蹤之規定,惟獨缺古物普查之法令依據,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三、文化部刻正辦理全國古物普查先期研究規劃案,將建立古物普查標準作業流程及全國古物普查登錄平臺及資料庫,待文資法增訂古物普查法源後,即據以啟動全國古物普查。 四、增訂第三項「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古物則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古物如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廢止登錄條件及程序,應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辦理之。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63條移列。 二、目前文資法之各項文資類別皆有規定主管機關應辦理普查及列冊追蹤之規定,惟獨缺古物普查之法令依據,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三、文化部刻正辦理全國古物普查先期研究規劃案,將建立古物普查標準作業流程及全國古物普查登錄平臺及資料庫,待文資法增訂古物普查法源後,即據以啟動全國古物普查。 四、增訂第三項「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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