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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古物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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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主管機關
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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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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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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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考古遺址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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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史蹟、文化景觀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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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古物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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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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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無形文化資產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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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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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獎勵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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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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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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