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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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