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7 條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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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所保管的文物,在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公告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個法條,私有機關或地方政府機關所保管的文物需要經過審查才能被指定為一般古物。指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進行公告,通知相關人士。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需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記錄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私人博物館保管了一批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文物,該博物館需要提交申請並經過審查後,才能被指定為一般古物。指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進行公告,讓大眾知道這些文物的存在和重要性。同時,他們也會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以便進一步的管理和監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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