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所保管的文物,在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公告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個法條,私有機關或地方政府機關所保管的文物需要經過審查才能被指定為一般古物。指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進行公告,通知相關人士。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需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記錄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私人博物館保管了一批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文物,該博物館需要提交申請並經過審查後,才能被指定為一般古物。指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進行公告,讓大眾知道這些文物的存在和重要性。同時,他們也會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以便進一步的管理和監督。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 國立古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訂定其管理維護辦法,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文字酌作修正。 二、國立古物保管機關(構)所保存者,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其應訂定管理維護辦法。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65條移列。 二、第二項「登錄」修正為「指定」,以使中央、地方審查機制一致,並明定一般古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以之明確化。
一、原條文第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文字酌作修正。 二、國立古物保管機關(構)所保存者,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其應訂定管理維護辦法。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65條移列。 二、第二項「登錄」修正為「指定」,以使中央、地方審查機制一致,並明定一般古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以之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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