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