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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8 條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指定之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
  2. 2.前項國寶、重要古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3. 3.古物之分級、指定、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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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8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以下職責和權限: 1. 審查指定國寶和重要古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列冊或指定的古物進行審查,並選擇價值較高的進行指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這些指定會進行公告,以宣告其價值和重要性。 2. 廢止指定或變更類別: 如果國寶或重要古物發生滅失、減損或增加價值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這些變更也需要進行公告。 3. 制定相關辦法: 古物的分級、指定、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文化資產保存法」本身。該法規確定了文化資產的範圍和保存的相關程序。根據我們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具體提供與第68條相關的實際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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