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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2.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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