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9 條
- 1.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2.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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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9 條的規定: 1.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的政府機關負責維護管理,該政府機關應訂定相關辦法。 2. 負責保管古物的機關應該建立一份清冊,並制定管理維護相關的規定,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這條法律,公有古物應該由負責保存管理的政府機關進行維護並制定相關的辦法。同時,這些機關應該建立一份古物清冊,並制定相關的管理維護規定,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時間:2021年10月1日-存取日期:2022年3月3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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