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0 條
有關機關依法沒收、沒入或收受外國交付、捐贈之文物,應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保管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0條規定,當有關機關依法沒收、沒入或收受外國交付、捐贈之文物時,應將這些文物列冊並送交主管機關指定的公立文物保管機關進行保管。根據此規定,文物的保管不再由原來的機關負責,而是轉交給公立文物保管機關進行管理和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