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2 條
- 1.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申請專業維護;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 2.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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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2條的規定,私有國寶、重要古物的所有人可以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構申請專業維護,並且主管機關可以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此外,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以要求公有或接受專業維護的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進行公開展覽。 根據10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公告全文,該條的第1項規定明確指出私有國寶、重要古物的所有人可以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構申請專業維護,以確保這些文化資產能夠經受住時間和環境的考驗。而第2項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公有或接受專業維護的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進行公開展覽,讓公眾有機會欣賞和學習這些珍貴的文化資產。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公告全文(106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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