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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申請專業維護;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2.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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