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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寶、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因戰爭、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准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申請與核准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出、運回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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