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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3 條

  1. 1.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寶、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因戰爭、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准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申請與核准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出、運回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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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3條,有關國寶和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戰爭、必要的修復、國際文化交流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則可以運出國外,不受此限制。 此外,有關前述申請與核准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出、運回的期限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會依法規定進行制定與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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