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4 條
- 1.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入,須再運出,或運出須再運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2.前項申請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入、運出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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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4條,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且百年以上的文物,若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需要運入或運出,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程序、保險辦理、移運、保管、運入、運出期限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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