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5 條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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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5條規定,對於私有國寶和重要古物的所有權移轉前,應當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非是繼承者,公立文物保管機關也擁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能夠保護和保存重要的文化資產。例如,如果有人打算出售一件私有的國寶或重要古物,他們必須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以同樣的條件給予公立文物保管機關優先購買的權利。這樣做可以確保這些文化資產不會被私人買家購走,而是繼續在公立機構中得到保護和展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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