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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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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5條規定,對於私有國寶和重要古物的所有權移轉前,應當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非是繼承者,公立文物保管機關也擁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能夠保護和保存重要的文化資產。例如,如果有人打算出售一件私有的國寶或重要古物,他們必須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以同樣的條件給予公立文物保管機關優先購買的權利。這樣做可以確保這些文化資產不會被私人買家購走,而是繼續在公立機構中得到保護和展示。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審查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前段文字酌作修正,後段刪除之。

(1050712 全文修正)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3條移列。   二、將「古物保管機關(構)」修正為「文物保管機關(構)」。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前段文字酌作修正,後段刪除之。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3條移列。   二、將「古物保管機關(構)」修正為「文物保管機關(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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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5 條規定:「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