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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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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維護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6條的規定,如果發現具有古物價值的無主物品,應立即通知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採取適當的維護措施。這條法條強調了保護具有古物價值的無主物品的重要性,並提醒相關主管機關應該積極處理這些事宜。 這條法條的範例可能包括在考古調查中發現的具有古物價值的遺物,或者是在文化遺產區域內發現的無主文物。根據法律規定,這些具有古物價值的無主物品應由主管機關負責保護和管理,以確保其保存和維護。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關於自然地景之指定,移列第七十九條規定;後段酌作文字修正,明定自然地景之範圍。   三、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已明定於第四條第二項,其滅失或減損價值,已無各相關機關會同辦理之必要,原條文第二項爰予刪除。

(1050712 全文修正)

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維護措施。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4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四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關於自然地景之指定,移列第七十九條規定;後段酌作文字修正,明定自然地景之範圍。   三、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已明定於第四條第二項,其滅失或減損價值,已無各相關機關會同辦理之必要,原條文第二項爰予刪除。

(10507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4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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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6 條規定:「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維護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