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7 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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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7條,如果在進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時發現具有古物價值的物品,應立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的進行,並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以依照第67條的審查程序處理。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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