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7條,如果在進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時發現具有古物價值的物品,應立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的進行,並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以依照第67條的審查程序處理。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或接受個人或團體之提報具自然地景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列冊處理,以利後續追蹤。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5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或接受個人或團體之提報具自然地景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列冊處理,以利後續追蹤。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5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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