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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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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7條,如果在進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時發現具有古物價值的物品,應立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的進行,並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以依照第67條的審查程序處理。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或接受個人或團體之提報具自然地景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列冊處理,以利後續追蹤。

(1050712 全文修正)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5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或接受個人或團體之提報具自然地景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列冊處理,以利後續追蹤。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5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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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7 條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