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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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