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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文化資產保存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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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8條的規定,自然地景根據其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保留區和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則包括珍貴稀有的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和地質現象。這些地區和物種都具有特殊的價值和重要性,需要被特別保護和保存。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相關機關和組織需要針對這些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和政策,確保它們能夠得到適當的管理和維護。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能夠持續地存在,並且能夠為人們提供觀賞和研究的機會。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以利其保存。

(1050712 全文修正)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6條移列。   二、於自然地景類別中刪除「自然紀念物」乙項,增列「地質公園」乙項,地質公園係以特殊地形和地質現象為核心資源,經長期人地互相作用所形成之地景保護區。對照國際通行之國際自然保育聯盟「保護區經營管理類別系統」,依人為影響程度分為六類。臺灣現有四類保護區: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自然保留區(第I類)和自然紀念物(第III類)、國家公園法的國家公園(第II類)和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野生動物保護區(第IV類),皆屬於較嚴格之自然保護區。考量臺灣地狹人稠,自然地景多與在地居民生活有互動,爰增列「地質公園」(對應於IUCN第V類-地景海景保護區),除有助建立更完整之保護區國家系統,亦可透過此新類別之保護區經營,發揮對在地社區之生態、生活和生產「三生」效益。   三、將自然紀念物類別增列特殊地形和地質現象,以符合國際間對自然紀念物之一般定義,也針對類似女王頭等極具保存價值之地形地質現象或小範圍區域來加以指定,也適用目前所研究登錄之地景保育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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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以利其保存。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6條移列。   二、於自然地景類別中刪除「自然紀念物」乙項,增列「地質公園」乙項,地質公園係以特殊地形和地質現象為核心資源,經長期人地互相作用所形成之地景保護區。對照國際通行之國際自然保育聯盟「保護區經營管理類別系統」,依人為影響程度分為六類。臺灣現有四類保護區: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自然保留區(第I類)和自然紀念物(第III類)、國家公園法的國家公園(第II類)和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野生動物保護區(第IV類),皆屬於較嚴格之自然保護區。考量臺灣地狹人稠,自然地景多與在地居民生活有互動,爰增列「地質公園」(對應於IUCN第V類-地景海景保護區),除有助建立更完整之保護區國家系統,亦可透過此新類別之保護區經營,發揮對在地社區之生態、生活和生產「三生」效益。   三、將自然紀念物類別增列特殊地形和地質現象,以符合國際間對自然紀念物之一般定義,也針對類似女王頭等極具保存價值之地形地質現象或小範圍區域來加以指定,也適用目前所研究登錄之地景保育景點。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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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8 條規定:「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