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具有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的資產進行普查和審查的程序。根據該條款,在定期普查期間,主管機關會收到個人或團體提報的相關資產的內容和範圍,並根據法定程序審查。對於已經列冊追蹤的資產,主管機關可以按照第81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程序。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後的已列冊追蹤的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主管機關可以按照第81條的規定進行相關的審查程序,以確定是否需要保護和管理這些資產。
自然地景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自然地景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指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具自然地景價值之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自然地景之分類、指定、滅失、減損或增加價值時之處理程序等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7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自然地景之分類、指定、滅失、減損或增加價值時之處理程序等相關事項。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7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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