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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9 條

  1. 1.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2. 2.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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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具有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的資產進行普查和審查的程序。根據該條款,在定期普查期間,主管機關會收到個人或團體提報的相關資產的內容和範圍,並根據法定程序審查。對於已經列冊追蹤的資產,主管機關可以按照第81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程序。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後的已列冊追蹤的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主管機關可以按照第81條的規定進行相關的審查程序,以確定是否需要保護和管理這些資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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