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建立完整的資料庫,以調查、研究、保存和維護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此外,主管機關還應該制定相關的教育和保存計畫,以保護自然紀念物。
自然地景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得提供適當輔導。 自然地景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對管理維護者之權責不明,爰參酌第十八條規定修正之。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8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
一、原條文第五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對管理維護者之權責不明,爰參酌第十八條規定修正之。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8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