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1條的規定,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被劃分為國定、直轄市定和縣(市)定三種類型。這些地景或物件在經過相應級別的主管機關的審查指定後,需要進行公告。對於被認為具有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的所有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如果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消失、損壞或價值增加,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指定或更改其類別,並進行公告。對於被直轄市或縣(市)指定的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也需要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三項規定中的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和審查程序、輔助措施和其他必須遵守的事項的具體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2018 年 12 月 10 日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
自然地景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自然地景已修正由使用人、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爰參酌古蹟之規定訂定之。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三項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9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四項文字修正,移列第二項。原條文第三項文字修正,移列第四項。
一、本條新增。 二、自然地景已修正由使用人、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爰參酌古蹟之規定訂定之。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79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四項文字修正,移列第二項。原條文第三項文字修正,移列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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