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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2 條

  1. 1.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
  2. 2.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3. 3.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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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2條,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的管理維護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主管機關對私人擁有的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可以提供適當的輔導。此外,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可以委任、委託其所屬機關或登記有案的團體或個人來進行管理維護。管理維護者應該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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