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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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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3條,當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因管理不當而有滅失或減損價值的情況時,可以準用第2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主管機關具有優先購買權,可以在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面臨滅失或減損的情況下,根據法定程序以優先購買的方式保護該資產的價值。這樣可以確保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的保存及價值保護。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祭典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三條自然地景之範疇將珍貴稀有動植物修正為自然紀念物。   三、參酌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增列原住民族為傳統祭典需要,得申請許可利用之規定。

(1050712 全文修正)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1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三條自然地景之範疇將珍貴稀有動植物修正為自然紀念物。   三、參酌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增列原住民族為傳統祭典需要,得申請許可利用之規定。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1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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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3 條規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