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3條,當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因管理不當而有滅失或減損價值的情況時,可以準用第2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主管機關具有優先購買權,可以在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面臨滅失或減損的情況下,根據法定程序以優先購買的方式保護該資產的價值。這樣可以確保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的保存及價值保護。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祭典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三條自然地景之範疇將珍貴稀有動植物修正為自然紀念物。 三、參酌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增列原住民族為傳統祭典需要,得申請許可利用之規定。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1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三條自然地景之範疇將珍貴稀有動植物修正為自然紀念物。 三、參酌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增列原住民族為傳統祭典需要,得申請許可利用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1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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