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3 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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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3條,當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因管理不當而有滅失或減損價值的情況時,可以準用第2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主管機關具有優先購買權,可以在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面臨滅失或減損的情況下,根據法定程序以優先購買的方式保護該資產的價值。這樣可以確保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的保存及價值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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