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资产保存法第84条,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进入自然地景、自然纪念物指定之审议程序者,为暂定自然地景、暂定自然纪念物。 这个条款表明,当一个地方进入自然地景或自然纪念物的指定审议程序时,将被视为是临时指定为暂定自然地景或暂定自然纪念物。 2. 具自然地景、自然纪念物价值者遇有紧急情况时,主管机关得指定为暂定自然地景、暂定自然纪念物,并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这个条款允许主管机关在具有自然地景或自然纪念物价值的情况下,遇到紧急情况时指定其为暂定自然地景或暂定自然纪念物,并通知相关的人。 3. 暂定自然地景、暂定自然纪念物之效力、审查期限、补偿及应踐行程序等事项,准用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这个条款,暂定自然地景、暂定自然纪念物的效力、审查期限、补偿及应踐行程序等事项,将参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释是基于提供的法律条文而得出的结论。有关这些条款的更多详情和相关案例,建议参考最新的文化资产保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配合第七十六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主管機關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得訂定辦法妥適管制人員進入該區域範圍,爰增訂第二項。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2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配合第七十六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主管機關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得訂定辦法妥適管制人員進入該區域範圍,爰增訂第二項。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2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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