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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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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
  2. 2.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3. 3.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文化资产保存法第84条,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进入自然地景、自然纪念物指定之审议程序者,为暂定自然地景、暂定自然纪念物。 这个条款表明,当一个地方进入自然地景或自然纪念物的指定审议程序时,将被视为是临时指定为暂定自然地景或暂定自然纪念物。 2. 具自然地景、自然纪念物价值者遇有紧急情况时,主管机关得指定为暂定自然地景、暂定自然纪念物,并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这个条款允许主管机关在具有自然地景或自然纪念物价值的情况下,遇到紧急情况时指定其为暂定自然地景或暂定自然纪念物,并通知相关的人。 3. 暂定自然地景、暂定自然纪念物之效力、审查期限、补偿及应踐行程序等事项,准用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这个条款,暂定自然地景、暂定自然纪念物的效力、审查期限、补偿及应踐行程序等事项,将参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释是基于提供的法律条文而得出的结论。有关这些条款的更多详情和相关案例,建议参考最新的文化资产保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配合第七十六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主管機關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得訂定辦法妥適管制人員進入該區域範圍,爰增訂第二項。

(1050712 全文修正)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2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配合第七十六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主管機關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得訂定辦法妥適管制人員進入該區域範圍,爰增訂第二項。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2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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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4 條規定:「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