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5條,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然而,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求時,可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換言之,原住民族在符合傳統文化、祭儀需要的情況下,可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而不受限制。 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自然紀念物的完整性與生態環境,同時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和祭儀需求。這意味著原住民族有特殊的狩獵、採集、使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只要符合其傳統文化和祭儀需求,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就可以在自然紀念物範圍內進行相關活動。這使得保護自然紀念物和傳統文化共存成為可能。 一個與此條規定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原住民族的傳統祭典需要某種自然資源,在自然紀念物內進行採集行為,該原住民族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申請,獲得核准後才能進行相應的採集活動。這樣既滿足了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和祭儀的需求,又確保了自然紀念物的保護。
自然地景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價值者;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九條審查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五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3條移列。內容酌作修正。
原條文第五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3條移列。內容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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