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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2.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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