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6條,該條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是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這意味著自然保留區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並維持區域內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禁止任何對這些區域進行改變或破壞的行為。 第二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自然保留區的原有自然狀態,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否則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不得隨意進入自然保留區的範圍。關於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舉個與第86條有關的範例,例如某個自然保留區有一群研究人員想要進入該區域進行生物多樣性調查。依據第二項的規定,這些研究人員在進入保留區之前必須先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並按照相應的申請資格、許可條件和作業程序進行申請。只有在獲得許可後,研究人員才能進入該區域進行調查工作,並必須遵守許可條件和相關規定,確保不對保留區的原有自然狀態造成改變或破壞。
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訂定之。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4條移列。內容酌作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訂定之。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84條移列。內容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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