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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7 條

  1. 1.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2. 2.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一條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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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7條規定,關於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所在地的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政府機關在訂定或變更時應先徵求主管機關的意見。同時,政府在訂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也不得妨礙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的保存和維護。在進行工程地區調查時,如果發現存在具有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價值的情況,應立即報告主管機關,按照第81條的審查程序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機關計劃在某個地區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並且該地區含有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根據這項法規,政府機關在進行變更前應詢問主管機關的意見。另外,如果政府計劃進行一項重大的營建工程,如興建一條高速公路,必須先進行調查以確定工程地區是否包含有具有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的地點。如果發現有相關的價值,政府應該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依法進行審查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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