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2.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