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9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2.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九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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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義務定期進行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有保存價值的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進行普查或接受提報後,主管機關必須進行審查程序,並將符合條件的無形文化資產列冊追蹤。被列冊追蹤的無形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可根據第91條所定的審查程序進行後續處理。 例如,直轄市文化局定期進行無形文化資產的普查工作,以確保都市中的重要無形文化傳承得以保存。在普查中,他們也接受個人或團體提出的無形文化資產申請。經過評估和審查後,他們決定列冊追蹤的無形文化資產,並根據第91條所定的審查程序進一步處理,例如進行保護措施或進行相關推廣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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