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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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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研究、傳承、推廣及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0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建立無形文化資產相關的完整個案資料。這些個案資料包括調查、採集、研究、傳承、推廣和活化無形文化資產的相關資訊。這項規定旨在保護和活化無形文化資產,並且提供完整的資料以便相關機關進行相關工作。至於具體的例子,根據當前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這項規定相關的具體案例。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一、捐獻私有古蹟、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或自然地景予政府。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三、發見第二十九條之建造物、第五十條之疑似遺址、第七十四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四、維護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登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建會、農委會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散布在各章有關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集中於本條。   三、第二項明定其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建會、農委會定之,以利執行。

(1050712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研究、傳承、推廣及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58條移列。   二、配合文化資產類別新增及名稱變更,修正相關文字。   三、無形文化資產護衛的基本工作項目為:普查、建檔、傳承、推廣、振興(活化)五大項目。在此的調查、採集與研究為「建檔」工作的主要項目,再加上傳承、推廣、振興等三項工作內容,則可構成完整資料檔。

  • 主管機關名詞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散布在各章有關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集中於本條。   三、第二項明定其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建會、農委會定之,以利執行。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58條移列。   二、配合文化資產類別新增及名稱變更,修正相關文字。   三、無形文化資產護衛的基本工作項目為:普查、建檔、傳承、推廣、振興(活化)五大項目。在此的調查、採集與研究為「建檔」工作的主要項目,再加上傳承、推廣、振興等三項工作內容,則可構成完整資料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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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研究、傳承、推廣及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