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研究、傳承、推廣及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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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0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建立無形文化資產相關的完整個案資料。這些個案資料包括調查、採集、研究、傳承、推廣和活化無形文化資產的相關資訊。這項規定旨在保護和活化無形文化資產,並且提供完整的資料以便相關機關進行相關工作。至於具體的例子,根據當前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這項規定相關的具體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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