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1 條
- 1.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辦理公告,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2.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審查登錄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後,辦理公告。
- 3.依前二項規定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主管機關應認定其保存者,賦予其編號、頒授登錄證書,並得視需要協助保存者進行保存維護工作。
- 4.各類無形文化資產滅失或減損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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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的規定,無形文化資產(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的審查登錄程序如下: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錄,辦理公告,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2. 中央主管機關可就已登錄的無形文化資產進行審查,並根據重要性登錄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並辦理公告。 3. 主管機關應識別保存者,給予編號、頒授登錄證書,並在必要時協助保存者進行保存維護工作。 4. 如果各類無形文化資產滅失或減損價值,主管機關可以廢止登錄或變更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登錄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本身及其相關的實施細則。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無形文化資產的登錄程序和管理措施。例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審查登錄,中央主管機關則負責核定和提供支持。保存者可以獲得登錄證書,並得到必要的協助和資源。在無形文化資產出現損壞或滅失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取消登錄或變更類別。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更新於106年7月27日)。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更新於1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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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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