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訂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就其中瀕臨滅絕者詳細製作紀錄、傳習,或採取為保存維護所作之適當措施。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且針對瀕臨滅絕的無形文化資產進行詳細的紀錄和傳習,或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保存和維護。 根據我的了解和資料,無形文化資產是指那些不具有具體形式的文化價值,例如傳統技藝、民俗文化、口述傳統等。而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則是指主管機關制定的計畫,旨在保護和保存這些無形文化資產,以確保它們的繼續存在和傳承。 此外,對於瀕臨滅絕的無形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該進一步深入研究和紀錄,並且針對這些文化資產制定相應的傳習措施或保存維護措施,以確保它們不會因為缺乏傳承和保護而消失。 基於上述資料和解釋,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制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對瀕臨滅絕的無形文化資產進行詳細的紀錄、傳習,或者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保存和維護。
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經指定為古蹟其發展受到限制,且私有古蹟之數量有限,為鼓勵其保存,爰增訂其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時,不計入遺產稅總額之規定,以鼓勵私有古蹟之保存。
主管機關應訂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就其中瀕臨滅絕者詳細製作紀錄、傳習,或採取為保存維護所作之適當措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60條移列。 二、配合文化資產類別及名稱變更,爰修正相關文字。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經指定為古蹟其發展受到限制,且私有古蹟之數量有限,為鼓勵其保存,爰增訂其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時,不計入遺產稅總額之規定,以鼓勵私有古蹟之保存。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60條移列。 二、配合文化資產類別及名稱變更,爰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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