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4 條
- 1.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
- 2.前項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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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的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和活化等工作。這項工作所需的經費,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補助。這表示主管機關鼓勵並支持民間組織或個人進行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和推廣工作,並提供相應的財政支持。例如,當一個社區想要保存和推廣該地區特有的文化傳統或技藝時,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補助申請,以資助他們所需的活動和計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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