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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
  2.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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