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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5 條

  1. 1.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並建立基礎資料。
  2. 2.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
  3. 3.主管機關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賦予編號、授予證書及獎勵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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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5 條,主管機關應進行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並進行審查後進行列冊追蹤,同時建立基礎資料。 該條第 2 項中,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的是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所需的不可或缺的技術,並且這些技術必須被保護,保存者則指擁有、精通且能正確應用這些保存技術的人。 根據第 3 項,主管機關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的保存者進行編號,並授予相應的證書和獎勵補助。這些措施旨在肯定保存者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的貢獻。 參考資料: 1. 文化資產保存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40001)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40180&FLNO=3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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