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處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化基本政策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綜合性文化法規之研擬及修正事項。 三、關於全國性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之輔導事項。 四、關於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之獎助事項。 五、關於文化義工之培訓及獎助事項。 六、關於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綜合及協調事項。 七、關於文化資產法規之研擬及修正事項。 八、關於文化機構及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事項。 九、關於文化設施設置之審議及輔導事項。 十、關於本會所屬博物館業務之輔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文化業務綜合事項。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第7條列舉了該委員會的職掌範圍。根據該條,該委員會的職掌包括了文化基本政策的研擬及推動、綜合性文化法規的研擬及修正、全國性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的輔導、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的獎助、文化義工的培訓及獎助、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綜合及協調、文化資產法規的研擬及修正、文化機構及文化資產專業人才的培育、文化設施設置的審議及輔導、本會所屬博物館業務的輔導、以及其他有關文化業務的綜合事項。這些職掌範圍涵蓋了該委員會的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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