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助文化藝術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支持文化藝術事業,促進文化藝術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條的規定,該條例的目的是提供獎助和保障文化藝術活動和工作者,並支持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該條例的設立旨在促進文化藝術領域的發展,並為工作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護。 參考資料: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為扶植文化藝術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提昇國民文化水準,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據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重要之教育文化藝術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及第一百六十五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之規定,揭示本條例之制定宗旨,以及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之適用法律原則。
為獎助文化藝術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支持文化藝術事業,促進文化藝術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據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重要之教育文化藝術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及第一百六十五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之規定,揭示本條例之制定宗旨,以及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之適用法律原則。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