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7條的規定,當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涉及到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的獎勵或補助,並且如果已經撥款的話,受獎者需要以書面行政處分的方式在限期內返還全部或部分的獎勵或補助款項: 1. 使用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獲得獎勵或補助。 2. 提供虛偽或不實的文件或資料。 3. 挪用補助的資金。 4. 不履行補助的條件。 5. 違反智慧財產權的法令或約定。 6. 濫用機關獎補助名義而使第三人遭受損害。 在第2項的規定中,如果獎勵或補助涉及到獎狀、獎座、獎牌等物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追回這些物品,如果受獎者拒不返還的話,可以以公告的方式註銷這些物品。 對於第一項涉及到犯罪嫌疑的情況,應該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75) - 台灣青年獎勵及輔導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01)
各公有文化藝術展播場所專業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為使文化藝術能靈活發展明定各公有文化藝術展播場所之主管及其內三分之一之行政人員之任用,不受公務員任用法之限制,使文化展播場所之使用,得切實符合需要,發揮其應有之效果。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經查證屬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獎勵或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款: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勵或補助。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將補助經費挪用。 四、不履行補助條件。 五、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或約定。 六、濫用機關獎補助名義致第三人權益受損害者。 因前項獎勵或補助受有獎狀、獎座、獎牌等物品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其情形追回獎狀、獎座、獎牌等物品;拒不返還者,得以公告註銷之。 第一項情形如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為使文化藝術能靈活發展明定各公有文化藝術展播場所之主管及其內三分之一之行政人員之任用,不受公務員任用法之限制,使文化展播場所之使用,得切實符合需要,發揮其應有之效果。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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