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9條,該條法規主要是為了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及就業。根據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輔導職業工會來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第2項則是指出當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時,中央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來提供補助或協助他們參加社會保險。至於前項對象、補助範圍、額度或協助方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主管機關商討後所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所得未達到法定的最低標準,根據第2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工作者的具體情況來提供相應的補助或協助,使其能夠參加社會保險。這有助於保障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及就業安全。
公有建築物所有人,應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政府應獎勵之。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藝術品美化環境。
立法理由明定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應提撥建築經費之百分之一購置藝術品,以提昇生活環境品質,並提供藝術工作者的工作與發表機會。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公有建築物之所有人乃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之為規範對象似有不當,故刪除「所有人」之文字,另將「藝術品」修正為「公共藝術」,以擴充公共藝術之範疇,使之不限於物品上。 二、原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增加但書之規定,使臻明確。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增列獎勵辦法之授權規定。 四、增列第四、五項明確定義所謂的公共藝術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訂定。
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及就業,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職業工會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 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對象、補助範圍、額度或協助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明定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應提撥建築經費之百分之一購置藝術品,以提昇生活環境品質,並提供藝術工作者的工作與發表機會。
一、公有建築物之所有人乃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之為規範對象似有不當,故刪除「所有人」之文字,另將「藝術品」修正為「公共藝術」,以擴充公共藝術之範疇,使之不限於物品上。 二、原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增加但書之規定,使臻明確。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增列獎勵辦法之授權規定。 四、增列第四、五項明確定義所謂的公共藝術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訂定。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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