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藝文採購,應為該採購案件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務提供者,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0條,如果廠商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藝文採購,且與廠商有直接契約關係的勞務提供者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廠商應該投保其他商業保險,保障傷害、失能及死亡的風險。 這意味著廠商在辦理與政府機關等的藝文採購時,如果有提供勞務的人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廠商需要自行投保其他商業保險,來保障這些勞務提供者可能因事故導致的傷害、失能或死亡的風險。 參考資料: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84)
主管機關得獎勵廣播電臺、電視臺及傳播事業製作、播放優良文化節目及報導文化活動訊息;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指定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提供一定空間作為文化活動之用。
立法理由明定各公有之公共場所及廣播、電視台有報導文化活動訊息及播放文化節日之義務,期使各項文化資訊得以普及並深入人心,促動大眾主動參與。
廠商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藝文採購,應為該採購案件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務提供者,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制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該法將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保險條例分開獨立立法,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在藝文採購案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之提供勞務者(例如:與廠商間為承攬關係之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或兼職之文化藝術工作者),其實際上為該採購案提供勞務,卻非廠商依法得為其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對象,爰規定廠商應另行為其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以落實文化藝術工作者之職業災害保障。另本條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完成立法程序,由行政院另行擇期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各公有之公共場所及廣播、電視台有報導文化活動訊息及播放文化節日之義務,期使各項文化資訊得以普及並深入人心,促動大眾主動參與。
一、本條新增。 二、制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該法將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保險條例分開獨立立法,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在藝文採購案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之提供勞務者(例如:與廠商間為承攬關係之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或兼職之文化藝術工作者),其實際上為該採購案提供勞務,卻非廠商依法得為其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對象,爰規定廠商應另行為其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以落實文化藝術工作者之職業災害保障。另本條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完成立法程序,由行政院另行擇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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