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1條,當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時,主管機關有權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的協助。這項條款的目的是解決藝術家或事業遇到突發情況時的困境,以保護他們的權益並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具體的協助內容和範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並由主管機關和相關單位協商決定。
國外或大陸地區藝術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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