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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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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1條,當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時,主管機關有權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的協助。這項條款的目的是解決藝術家或事業遇到突發情況時的困境,以保護他們的權益並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具體的協助內容和範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並由主管機關和相關單位協商決定。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國外或大陸地區藝術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00430 全文修正)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616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00430 全文修正)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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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1 條規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