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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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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施行前由教育部移轉本會主管之文教法人,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理補正。但法人名稱及設立基金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會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會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8條規定如下: 1. 教育部轉移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的文教法人,若其與本準則不符,應在本準則施行後進行補正。唯法人名稱及設立基金總額不受此限制。 2. 補正期限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逾期未補正者,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得依第23條、第24條的規定處理。特殊情況無法在期限內進行補正的,並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准延長者,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最新版本)

  • 法人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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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8 條規定:「本準則施行前由教育部移轉本會主管之文教法人,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理補正。但法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