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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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施行前由教育部移轉本會主管之文教法人,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理補正。但法人名稱及設立基金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會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會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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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8條規定如下: 1. 教育部轉移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的文教法人,若其與本準則不符,應在本準則施行後進行補正。唯法人名稱及設立基金總額不受此限制。 2. 補正期限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逾期未補正者,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得依第23條、第24條的規定處理。特殊情況無法在期限內進行補正的,並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准延長者,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最新版本)
- 法人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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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