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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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7條規定,文化法人在登記後如果需要變更許可事項,必須在30天內向該委員會申請變更許可,並在變更許可後的30天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此外,在取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後的10天內,必須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交該委員會和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710015)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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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