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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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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須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報本會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會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7條規定,文化法人在登記後如果需要變更許可事項,必須在30天內向該委員會申請變更許可,並在變更許可後的30天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此外,在取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後的10天內,必須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交該委員會和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710015)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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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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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7 條規定:「文化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須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報本會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