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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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6 條,當文化法人解散後,一般情況下財產的清算由董事負責。但如果其捐助章程中有特別規定者,則不適用前述規定。此外,法院在本會、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下,或根據職權行使,有權選任清算人。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並無法直接與特定的參考資料建立關聯。
- 法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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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