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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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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捐助章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本會、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6 條,當文化法人解散後,一般情況下財產的清算由董事負責。但如果其捐助章程中有特別規定者,則不適用前述規定。此外,法院在本會、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下,或根據職權行使,有權選任清算人。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並無法直接與特定的參考資料建立關聯。

  • 法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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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6 條規定:「文化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捐助章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