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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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會撤銷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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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5條,當一個文化法人經董事會根據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會撤銷許可或經法院宣告解散時,應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在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歸屬應依據捐助章程或遺囑的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團體。如果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剩餘財產應該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告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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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