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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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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一、經本會連續糾正二次而未改善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4 條規定了文化法人可能被撤銷許可的情形。根據該條,當文化法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可以根據民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撤銷其許可,並通知相關法院和稅捐稽徵機關: 1. 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連續糾正兩次但仍未改善的情形。 2. 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並持續達到兩年以上的情形。 這表示當一個文化法人違反了上述規定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可以撤銷其許可。

  • 法人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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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4 條規定:「文化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