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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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4 條規定了文化法人可能被撤銷許可的情形。根據該條,當文化法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可以根據民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撤銷其許可,並通知相關法院和稅捐稽徵機關: 1. 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連續糾正兩次但仍未改善的情形。 2. 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並持續達到兩年以上的情形。 這表示當一個文化法人違反了上述規定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可以撤銷其許可。
- 法人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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