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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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會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不當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文化法人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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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3條的規定,文化法人在以下情形之一時,該委員會應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 1.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 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 3. 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相符。 4. 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憑證或完整的會計帳冊。 5. 拒絕、妨礙或規避該委員會的檢查。 6. 對於業務或財務做出虛假陳報。 7. 經費開支不當。 8. 其他違反該準則和相關法規的規定。 當一個文化法人收到糾正通知後,應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改善。 這些解釋主要參考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的「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3條相關條款。也可以參考相關法律和制度,例如「財團法人法」和「行政程序法」等等。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遺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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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