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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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之業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得請有關機關派員會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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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2條,主管機關有權派員對文化法人進行檢查,檢查項目包括以下內容:設立許可事項、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公益績效以及其他事項。檢查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士協助,也可以請有關機關派員參與檢查工作。 參考資料: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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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