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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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分事務所所在地,名稱並應加冠文化屬性。 二、捐助財產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改選、補選及解聘。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其運作方式。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文化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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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5條,捐助章程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目的、名稱及主、分事務所所在地,且名稱應加冠文化屬性。 2.捐助財產的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3.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4.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改選、補選及解聘。 5.董事會的組織、職權及其運作方式。 6.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的歸屬。 7.如果有設定存續期間,該期間的長短。 如果是遺囑捐助設立的文化法人,並且遺囑中未明確載明上述事項,則由遺囑執行人依照前述規定制定捐助章程。 在此項規定中,可以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提供以下範例: - 目的、名稱及主、分事務所所在地:例如,文化基金會的目的可以是協助推動當地社會文化教育活動,名稱可以是「XX文化基金會」,並且必須註明「文化」屬性。 - 捐助財產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例如,捐助財產的種類可以包括現金、不動產等,數額可以是捐款金額,保管運用方法可以是投資理財或用於相關文化項目的支出。 - 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例如,支援本地的文化教育活動、協助文化學術刊物的出版發行等。 -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改選、補選及解聘:例如,董事的名額可以是5位,由縣市政府提名並進行任期兩年的改選程序。 - 董事會的組織、職權及其運作方式:例如,董事會可以設立主席、副主席和各個專門委員會,職權可以包括決策基金支出、審查業務計畫等。 - 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的歸屬:例如,解散後的賸餘財產可以捐贈給其他具有類似宗旨的文化慈善機構。 - 存續期間:例如,設定存續期間為50年。 綜上所述,根據這項法規,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應詳細記載了許多重要事項,以確保其組織和業務的運作遵循適當的法律規範。
- 監察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遺囑名詞
- 法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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