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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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4條,設立文化財團法人應按照捐助章程設立董事會,由全體董事向該委員會申請許可後,再向相關法院聲請登記。如果是以遺囑捐助設立的文化財團法人,則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後,依法向相關法院聲請登記。 參考資料為《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法規,最新修訂日期為2020年12月23日)。 範例:一個人試圖設立一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他需要編制一份捐助章程並設立董事會。他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設立許可後,再向相關法院聲請登記。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有遺囑捐助,則由遺囑執行人代表申請許可並向相關法院聲請登記。這些程序都是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4條進行的。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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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