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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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人之設立,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須足以提供設立目的事業所需之經費,並不得少於新台幣參仟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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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3條,文化法人在設立時,必須準備足夠的資金以支持其設立目的事業所需的經費。此經費的現金總額不得少於三千萬新台幣。這項規定確保了文化法人在設立時有足夠的資金來實現其目標。這樣可以確保法人能夠適當地開展相關的文化藝術活動。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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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