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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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文化法人,指以從事有關文化藝術事務為目的,經本會許可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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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條,所謂的文化法人是指從事有關文化藝術事務並經本會許可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這表示只有獲得本會許可的財團法人才能被視為文化法人。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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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