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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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書;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設立目的非關文化藝術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五、申請設立之程序、文件及所載內容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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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7條規定了設立許可的申請審查標準,以及當申請不符合相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當設立申請的目的不是關聯到文化藝術事務或不符合公益性質、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以營利為目的、或申請程序、文件及所載內容不符合本準則的規定時,本會有權不予許可或撤銷已許可的許可書。然而,如果申請者能夠補正上述問題,本會會通知限期補正,但如果在截止日期前仍未補正,將駁回該申請。相關參考資料:限期改正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必要的補正或修正措施,以符合相關的法規或規範。在此情況下,如果申請人在限期內未能補正所述的問題,該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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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